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65號原告 鄭宇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