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54號聲請人遠祥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培元 代理人 張佩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文誼┌────────────────────────────────┐│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5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1│介盟企業股份│合作金庫│105年8月31日│595,931元│FE0000000│││有限公司陳│商業銀行││││││榮俊│復興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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