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09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黃世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淑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依車輛貸款契約書第八條,於合理期間通知債務人,始視為全部到期之『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影本。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