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簡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彥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廷 俊、蘇廷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45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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