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彥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廷 俊、蘇廷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45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