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及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陸公克)均為違禁物,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為警查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毛重0點四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點六公克),係屬違禁物,因被告涉嫌施用毒品部分業經不起訴處分,爰就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後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毛重0點四公克)及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點六公克),均屬違禁物,且為毒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