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7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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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7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0080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志犯附表所示之罪而處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陳明志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古紘瑋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附表:受刑人陳明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1次)有期徒刑4月(4次)有期徒刑3月(3次)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2年04月23日至112年08月31日112年08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311號等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16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3年度簡字第261號等113年度中簡字第877號判決日期113年02月23日113年05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3年度簡字第261號等113年度中簡字第877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06月04日113年06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57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0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