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86號聲請人 廖德發 相對人網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子亨
主文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存字第一九二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6年度全字第18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之假扣押,提供新臺幣21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92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完畢,對相對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執行,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爰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業提出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提存卷查明屬實,其聲請返還該擔保金,依上說明,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