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686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胡明秋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伍萬叁仟伍佰捌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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