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彧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玉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柒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玖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捌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