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71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詹淑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安和美醫美外科診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明文可參。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約給付民事和解賠償金為由,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查,聲請人雖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提出和解協議書影本,惟未陳明相對人於和解協議書分期還款情形,亦未陳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經本院於112年11月30日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2月19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並於同年12月29日發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核,是聲請人未盡表明請求原因事實之義務,致本院無從核算正確之債權金額若干,則其聲請與首開法條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