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3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奇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壹包(檢驗前毛重零點貳捌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奇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本件扣得之殘渣袋1包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並於112年9月14日死亡,故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前開案件扣得之殘渣袋1個,經送檢驗結果,確實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前毛重為0.286公克,亦有112年度毒保字第362號扣押物品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0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80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2號卷第27、33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意旨就此部分,未聲請沒收「銷燬」,雖有未恰,惟本院依聲請為職權認定,認尚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