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357號上訴人林 昱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圓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建字第357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萬8514萬元(本訴部分616,170+反訴部分642,344=1,258,51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2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0211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工程法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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