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侵上訴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侵上訴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侵上訴字第634號上訴人即被告 顏郁仁 上列被告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判決(108年度侵上訴字第63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另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該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同法第66條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侵上訴字第634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後,於民國108年6月18日上午11時將判決正本送達,由上訴人之同居人即其祖母 王春香 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又本件上訴期間為十日,上訴人之住所在雲林縣虎尾鎮,其上訴期間之計算應加計在途期間四日,則自108年6月18日送達判決之翌日起算,計至同年7月2日,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乃上訴人之上訴狀延至民國108年7月3日上午9時30分始提出送達本院,有本院收文戳章可憑,其上訴業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鄭彩鳳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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