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柏安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驗後淨重合計零點壹貳參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柏安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069號、105年度偵字第37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警方扣得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驗前淨重0.285公克,驗餘淨重0.123公克)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069號、105年度偵字第37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本案查扣之藍色圓形錠劑1顆(即鑑定書轉碼編號B00000000號)送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搖頭丸MDMA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8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278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9803號卷第22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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