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交簡字第20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交簡字第20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冠綸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49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冠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賴冠綸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晚間9時許起至翌日(21日)凌晨0時許止,在其位在臺中市○○區○○街000號之住處內,飲用烈酒後,雖經稍事休息,惟體內酒精仍未退盡,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年月00日下午5時48分許,行經臺中市南屯區市○○○路000號前時,因右轉彎時未使用方向燈為警攔查,發現其全身酒味,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於同年月00日下午5時50分許,測得吐氣中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60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冠綸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112年11月21日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酒駕源頭管制分析表、公共危險嫌疑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案現場測繪圖、車號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等件各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紙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9頁、第33頁至第37頁、第43頁至第45頁、第51頁至第53頁),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又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中交簡字第4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並於111年9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卷附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見偵卷第5頁至第6頁),是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5年內之112年11月21日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被告於執行完畢後1年即再犯本案,顯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前案與本案罪質、侵害法益均相同,是依司法院大法官院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案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不致生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近年來,酒醉駕車肇事時有所聞,並多次引發重大社會危害,立法者更先後透過修法提高刑度,以嚴懲酒後駕車之事,政府機關或學校及媒體等單位亦持續經由教育、傳播之方式宣導酒後駕車之危害性及其將可能面臨之法律責任,被告亦明知違法(見偵卷第23頁),仍於機車駕駛駕照因酒後駕車而遭吊扣期間,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已足危害參與道路交通之公眾人車往來之生命、身體、安全,漠視國家法令,行為實有不該而仍為本案犯行,實非可取;惟考量本案被告係於飲酒後翌日始駕車上路,且本案並無造成任何傷亡及損害,犯罪情節較為輕微,及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述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技師、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21頁被告112年11月21日調查筆錄)及所測得之酒精濃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