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290號聲請人 陳錦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鄭秋燕張永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鄭秋燕(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永
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發票日之翌日」起算是否有誤?(利
息應自提示日即108年10月4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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