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榮華陳奕利李建德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
定有明文。又司法事務官認調解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時,得以裁定駁回之,司法事務官辦
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第3點第1項亦有明文。次按,司法事務
官應先了解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聲請人之訴求,如認為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該案件無法調解、無調解必要或無調解之
可能時,得以裁定駁回之,以免造成當事人困擾,司法院民
國103年10月13日院台廳民一字第1030028321號函示意旨參
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李榮華尚積欠其信用卡債務,卻於民
國98年4月間將其所有坐落台南市○區○○段○○○○○○○○號及
其上15744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陳奕
利,相對人陳奕利又於103年5月將系爭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
李建德。相對人等前開行為致使聲請人難以取償,已害及聲
請人之債權,相對人等應塗銷前開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登記
,回復登記為李榮華所有,俾聲請人實現債權,為此聲請調
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調解之聲請,為金融機構因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
者,依法本得逕以裁定駁回。而聲請人主張塗銷系爭不動產
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李榮華所有,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
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
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
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爰以
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臺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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