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緝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明輝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清償金額及和解情形,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1年5月1日下午4時在本院事第九法庭開庭行審判程序,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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