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4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4371號債權人 廖芳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力豐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㈡確認事實理由債務人「茂豐化學企業有限公司」簽名支票乙紙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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