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弘起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0號0樓上列受刑人因假釋後更定刑期,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弘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弘起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83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本件受刑人係假釋後更定其刑,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結果,仍認符合假釋要件,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2月29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915671號函及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6月2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8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3年6月5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