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33號聲請人 陳茂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5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5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李惠茹┌─────────────────────────────────────┐│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閎興衛材有│彰化銀行中│105年4月5日│30,000元│0000000││││限公司│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