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74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振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蓓爾黛 美學診所即 林若松陳翠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5萬6,8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7,5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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