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振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振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振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7月。於民國99年8月2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7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80921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1年6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6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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