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5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周英樑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文進陳慶生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慶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814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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