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3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振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振興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振興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黃振興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字第2028號刑事簡易判決書、本院110年度竹交簡字第68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9月25日晚間9時50分許109年11月12日下午5時48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速偵字第1491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09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交簡字第2028號110年度竹交簡字第68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11日110年4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交簡字第2028號110年度竹交簡字第68號確定日期109年12月9日110年5月31日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7號(已執畢)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497號(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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