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勞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勞小字第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平通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上午九時
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杭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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