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8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韓庚辰

代理人 邱陳律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附表: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金融機構債務協商,惟嗣後毀諾,請提出具體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於何時毀諾?並請提出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應詳述原因發生時間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本院參酌】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所得及必要支出狀況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於5年內曾擔任布雷克企業社之負責人,請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自109年起迄今之每月營業額資料到院。

三、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父母,其有無任何收入來源?是否領有其他社會補助或其他租金收入等各種收入?併提出上開受扶養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

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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