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佳芳 代理人 粘怡華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前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並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一日十時五分至本院民事第一法庭接受訊問,如未到場或未提出前開資料,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書記官蕭亦倫附表:
(一)原聲請書未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應予提出。此部分請提出更新至本件聲請日(112年5月29日)止之上揭資料。
(二)請「逐一、分別」說明受扶養人3人的下列資訊:
1. 陳廷陳以熙陳財恩 各自的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年紀、實際居住地,以及各實際居住地之同住親屬為何人。
2.陳廷、陳以熙、陳財恩各自之全體直系血親親屬、全體直系血親親屬之配偶、同居親屬、兄弟姊妹、配偶、配偶之父母、子女、子女之配偶各為何人?並提出陳廷、陳以熙、陳財恩各自之親屬系統表(記載上述之人),並提出陳廷、陳以熙、陳財恩及其各自之全體直系血親親屬、全體直系血親親屬之配偶、同居親屬、兄弟姊妹、配偶、配偶之父母、子女、子女之配偶全部之第一類戶籍謄本(所有資料均勿遮隱),並說明依法應分擔陳廷、陳以熙、陳財恩扶養義務之人各為何人?經濟能力為何?其分擔比例應為何?【請分別就陳廷、陳以熙、陳財恩逐一、依序、「完整」提出及回答,沒有則應明確表示沒有,不得忽略,缺一不可,任何一項未主動陳報有無或逕自略為不答將視為沒有聲請更生誠意。】
3.聲請人每月實際支付上述之人扶養費之相關單據、匯款紀錄或證明。
(三)聲請人、陳廷、陳以熙、陳財恩之歷年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陳廷、陳以熙、陳財恩之歷年全部勞工保險之投保資料。
(四)聲請人、陳廷、陳以熙、陳財恩之最近1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聲請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正本。
(六)聲請人、陳廷、陳以熙、陳財恩自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尚有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七)聲請人、陳廷、陳以熙、陳財恩之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薪資轉帳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內頁須影印自110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八)聲請人、陳廷、陳以熙、陳財恩有無自任何政府機關、法人、社福機構領有任何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發給單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九)列表說明以聲請人、陳廷、陳以熙、陳財恩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十)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例如繼承、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例如買賣契約等);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自110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如有,應詳予敘明其內容,並提出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自110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除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9641號案件外、聲請人先前或目前是否有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件?如有,請提出先前或目前繫屬何法院及其案號之證明文件(例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十四)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五)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配金額(更生方案倘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十六)請再次確認聲請人之最新財產及收入狀況與債務、債權情形後,再次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清冊、債權人清冊,相關資料應更新至陳報日前一日之完整財產資料,請注意財產清單應包含所有類型、形式之有價值財產(不限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查得之部分),如有缺漏隱瞞或虛偽不實,將可能駁回本件聲請。此與(一)所命補正事項(該份僅更新至112年5月29日止)係2份命補正之資料,其內容有可能相同、有可能不同,如此份說明書與清冊與(一)所補正者不同,請說明其變化之理由(例如若債務金額或數量如有變動,應說明其理由)。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