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聲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竹簡聲字第248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丙○○
7、2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丁○○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5年竹簡字第430號返還消費借貸款請求聲請更正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