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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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29號原告 羅天遊
李能潔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被告臺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張德明 被告 廖翊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葉乙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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