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2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2483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具狀陳明本件究為聲請貨款抑或票款,若
2、若本件欲請求貨款,則請陳報是否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之加速條款,若否,則請更正請求之金額為已到期之各期未還款金額之加總;反之若為票款,則請具體陳述是否已為票據之提示及其時間、地點。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