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調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197號
原   告  施奇妙
       王士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主仁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鎮○○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
  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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