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197號
原 告 施奇妙
王士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主仁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鎮○○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
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