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9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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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9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耀沅 (原名 周奕仁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壹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