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28號原告 李品蓁 原告李趙湖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被告 弘昌原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紫瑜 訴訟代理人 廖威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3月1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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