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27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仟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酌定親權、扶養費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2項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3245萬9340元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297,648元;離婚損害200萬元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20,800元。上開費用,合計應徵收裁判費322,448元(計算式:3,000元+1,000元+297,648元+20,800元=322,448元),而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0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317,448元(計算式:322,448元-5,000元=317,448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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