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7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高豐海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成 相對人即債務人 薛蓓琪 即國冠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貳仟陸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拾伍萬捌仟叁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佰陸拾萬肆仟叁佰壹拾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