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0號
原告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己○○複代理人戊○○被告甲○○
丙○○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柒拾柒萬肆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甲○○於八十六年二月十三日邀同被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借款金額、期限、還款方式、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及被告甲○○還款情形,均如附表一所示,尚欠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被告丙○○、丁○○為被告甲○○右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所有欠款、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請求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右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及增補借據、他項權利移轉契約書、小額貸款放出資料登錄單、存入憑條、取款憑條、放款客戶資料全部查詢單各二件、個人存戶簡便融資借據、其他約定事項、利率表、他項權利移轉契約書、透支契約登錄單、客戶往來明細表各一件、台灣銀行催收款項帳卡三件為證。經本院核閱上開原告提出之借據、約定書、放款帳卡上所載之借款金額、利率、違約金、清償日期等事項調查證據之結果,均與原告所述相符,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本件被告丙○○、丁○○為被告甲○○右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即應對其右揭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五百七十七萬四千九百二十七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莊玉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F0~T48附表一┌─┬────────┬─────────┬───────────────────────┤│編│借款期間及金額│清償方法、約定利率│履行情形及違約金計算方││號│(新台幣)│及到期日│式│├─┼────────┼─────────┼───────────────────────┤│一│民國八十六年二月│按月於每月二十三日│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十三日借款,八十│支付本息,一期未付│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八年四月三十日展│,視為全部到期,利│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期至九十三年四月│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本件被告只繳息至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逾期時,│││二十三日│率加年息百分之二點│告之基本放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七點二,加碼計算後││││0二五計算,並隨原│,本件遲延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九點二二五。│││借款五百萬元│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二│民國八十六年二月│按月於每月二十三日│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十三日借款,八十│支付本息,一期未付│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八年四月三十日展│,視為全部到期,利│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期至九十三年四月│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本件只繳息至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逾期時,原告之│││二十三日│率加年息百分之二點│基本放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七點二,加碼計算後,本││││六五計算,並隨原告│件遲延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九點八五。│││借款一百萬元│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三│民國八十六年二月│按月於每月十三日支│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十三日借款,九十│付本息,一期未付,│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三年二月十三日止│視為全部到期,利息│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本件只繳息至九十年一月十二日,逾期時,原告之基││││加年息百分之二點0│本放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二,加碼計算後,本│││借款五十萬元│二五計算,並隨原告│件遲延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八點九四五。││││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