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384號原告 蔡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私立咪妮民生托嬰中心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叁拾叁元,並補正如理由欄第二點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起訴請求給付薪資及延長工時工資,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32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此部分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
二、再者,原告所列被告「臺北市私立咪妮民生托嬰中心」之法人組織型態不明,應提出主管機關事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 陳懿妮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