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補字第1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主
張:伊所有坐落桃園縣桃園市○○段○○○○○○○號土地,於民國75
年間建造房屋時,被告同意將其所有坐落同段241地號全部土地
提供原告通行,詎被告現竟反悔,致伊之上開房、地無法通行等
語。查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29萬6,200元(即原告上開房、地通行被告土地所
增之經濟利益,見卷附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為1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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