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85號原告 吳宇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黃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