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1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131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王志煌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高監營裁字第裁80-B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101年7月16日晚間10時8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自高雄市○○區道路旁暗處開出往大埤路方向行駛,因行跡可疑,遭執勤之警員攔下盤查,發現異議人身上有明顯酒味,遂要求異議人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惟異議人拒不配合進行酒測,經警舉發後,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於101年7月18日以高監營裁字第裁80-B00000000號處分,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萬元,吊銷駕駛執照及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對警察之指示,均善意積極主動配合,並無抗拒酒測之情形。且前後進行8次檢測,有7次無顯示數據,可能係機器有故障。又員警若認伊以「故意行為」拒絕酒測,應提出具體事證以實其說。回所檢測期間,有一次酒測機確實有列出數據,員警卻故意隱瞞,實際檢測次數為8次,卻於舉發單上僅填寫7次,伊懷疑該次檢測數據已合格而遭員警隱瞞。再而,伊患有右上門牙根尖囊腫等病症,可能係因此原因而使機器無法順利讀取數據,非屬伊故意拒測之行為,原處分機關據此裁決,有所違誤,為此具狀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6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又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至有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並不以駕駛人有無親口表明拒絕接受測試為唯一準據,如其雖未明示拒絕測試,卻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測試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進而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亦應屬之;若非如此,不僅影響警方公權力之行使,更使取締酒醉駕車之執法產生公平性之質疑
四、經查:㈠異議人於101年7月16日晚間10時8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
自用小客貨車,在高雄市○○區○○路上因行跡可疑,遭執勤之警員攔下盤查,發現異議人身上有明顯酒味,遂要求異議人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等情,為異議人所不爭執,並經證人即舉發員警王志煌證述明確,復有實施酒測過程之全部錄影光碟在卷可憑,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又異議人經實施多次酒測後,均未能成功,業據實施酒測員警 許敬忠 於本院調查中證稱:實施酒測時,有正常吹氣與沒有正常吹氣,機器會自動判斷,若是機器認為受測者沒有用正常的方式吹,就會自動列印出V6單子,沒有吹就是V5,正常吹的話,就會有測試值等語,本件異議人當天晚上列印出來的單子前兩張是V5,後面的是V6等語明確(參本院卷第45頁、第46頁),並有酒精濃度測定值列印單黏貼簿其上所附之測試單在卷可憑(參本院卷第51頁、第52頁),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
㈡而經本院勘驗前開酒測過程之全部錄影光碟,以明瞭何以異
議人多次酒測均未能成功,其結果(參本院卷33頁至第45頁勘驗筆錄):
⒈錄影開始,異議人經警要求進行酒精濃度測試後,先以保證
清醒等說詞,要求員警不要實施酒測,經警告知若不配合酒測之法律效果後,異議人仍答以:「不好意思,我真的沒有辦法決定,因為我領人家的薪水」等語,而員警則告知這是第一次拒絕酒測(參本院卷第35頁)。之後異議人要求與老闆通電話,警員同意其要求,待異議人與老闆通完電話後,員警再次拿出酒測器,要求異議人酒測,但異議人完全未接觸酒測儀器,並稱:「我真的吹不下去」等語,警員則告知這是第二次拒絕酒測(參本院卷第36頁)。
⒉嗣異議人要求喝水,經警同意,異議人乃自行前往所駕駛之
自小客貨車上取水飲用後,再次進行酒測,但酒測過程警方與異議人卻有如下對話:
「警:沒有,要吹出去,你這樣都用到水了,用到水了,吹出去,嘴要吹出去,沒有,你都把水弄進去,來,吹出去啦,吹出去啦,好不好。
21:53:42(異議人再次含住酒測儀器,吹一下。)警:沒有沒有,我叫你停才停,來,你要用這樣,我直接
給你弄拒測比較快,這樣好嗎,這樣好不好,我表演一次給你看(警方吹氣聲),聽到「波」才停,這樣好不好。
21:51:10(異議人第三次含住酒測儀器吹氣)警:再來,再來,再來,再來,再來。
王:快點啊,單子也出來了。
警:拒測的單子呢?王:長官,我有吹耶。
警:我知道啊,可是你不是照我們這樣吹啊。
王:長官,你拜託一下。
警:我們都有錄影。
王:我也是有在吹啊。
警:我跟你說,我再給你一次機會,這樣好不好。
王:不是啦,我也有吹啊。
警:我再給你一次機會,喔,我再給你一次機會,不然不
要再講了,這樣好不好,吹氣,吹出去,我說停,你再停,你不要含著口水,吹水進去,好不好。
王:長官,我就真的有吹啊,那你。
警:沒關係,我們有錄影,大家稍微一下。
王:我就真的有吹啊,那你。拜託長官,就真的有這個動作就好了。
警:再一次機會啦,有吹出來,有或沒有就是照單子,來,不要用手,來,我說停才停,中間不要停喔,來。
21:55:43(異議人再次含住酒測儀器,雙頰鼓起,吹氣貌)警:沒吹出來,你不要這樣啦,我說真的啦,我也沒有那個時間等你啦,好不好,來。
21:56:00(異議人含住酒測儀器,雙頰鼓起,吹氣貌)警:再吹再吹。
王:我真的有吹耶。
警:我知道,不過你吹的不是這樣。
王:長官。
警:喔,來,我叫你停再停這樣好不好,來。
王:你這樣我覺得你稍微有刁難我。
警:我們有在錄影沒關係。
警A:是你在刁難我們還是。
警:沒關係,沒關係,不用講講那些。
王:我吹了好多次了,我已經吹好幾次了。
警:吹好幾次你不是照我們正常這樣。
警A:不然用拒測好了。
王:我有吹啊,你要給我用拒測。
警:我們一樣有錄,這個帶子我們會附。
警A:我們再給你附上去。
警:來,你再來一次。
警A:機會給你了。
王:你不要這樣為難我。
警A:是誰要為難你啊,現在是誰在為難你啊。
王:我路邊沒事被你攔下來,也配合你們這樣吹。
警:你不是照我們的手續,這樣好不好,你不是照我們的手續,來,我說持續吹氣,我說停再停,來。
王:我也有持續吹氣了啊。
警:那你中間有停,來,機器不會騙人啦,來。
21:57:13(異議人含住酒測儀器,雙頰鼓起,吹氣貌)警:你就用舌頭塞住,好啦,拒測啦,好了,不要再弄了。
王:你們真的。
警:我有給你錄影了。
警A:剛好而已啦。
警:好了,不要再吵了。
王:沒有啦,你們這樣太過份了。
警A:錄音錄影會說話。
王:你們不可以,你們用哪一點判定我拒測,我怎樣。
警A:你就嘴巴都沒開,塞住了,不吹,這就是拒測。
警:你有用舌頭在攪嗎?我有在錄影的。
王:那我吹也有聲音,你說吹我也吹,你說多久我也吹啊。
警:嗚嗚….聽到「波」才停。
王:那有「波」嗎?有「波」啊。
警:沒有「波」,不用再講了,你看要不要,你如果要,我再給你一次機會。
警A:你還說沒醉,那沒醉你還在那邊「灰」。
王:我有「灰」嗎?警:好啦好啦,我跟你說啦,來啦來啦,好了好了,不要再摸了,不要再摸了。
王:來講,你看要叫我怎樣。
警A:你是要打我嗎?我有錄影喔。
警:好了好了,來啦,你來你來。你還要不要吹啦?王:我吹,但是你不要再刁難我了。
警:吹你要照我們的手續吹啊,不是說你自己在用舌頭攪,把口水弄出來。
王:你有錄影我也有錄音啊。
警A:沒關係,你錄音,你錄音。
王:你不可以這樣啊,你這樣我覺得在刁難我。
警A:先帶回去,帶回去那個,拒測好了,用那個拒測好了,都沒關係。
王:我們有需要用到這樣?警:好啦好啦。
警A:誰跟你弄到這樣,依照法律辦理。
警:因為你又不要照手續來啊。
王:那我也有照手續來啊。
警:那我叫你吹你就不是照我們的方式吹啊。
王:那我哪裡沒照手續?警:你剛剛還弄口水出來耶,還用舌頭攪耶。
王:哪有再吹沒口水的啦。」。
(以上稱現場實施酒測過程)⒊待警方將異議人帶回分駐所後,再次實施酒測,警方與異議人則有如下對話:
「警:我說停再停,這樣好嗎,來。
22:04:25(酒測儀器紅燈閃爍,顯示一條紅線由左至右,異議人含住酒測儀器,雙頰鼓起,警方突將酒測儀器移開)警:不是啦,你正面,不要用旁邊。
王:好。
22:04:31(酒測儀器紅燈閃爍,顯示一條紅線由左至右,異議人含住酒測儀器,雙頰鼓起,吹氣貌,酒測儀器僅顯示左方一點,警方將酒測儀器移開)警:你用閉氣的,你用閉氣的,再一次來(警方示範吹氣)。
22:04:46(酒測儀器紅燈閃爍,顯示一條紅線由左至右,異議人含住酒測儀器,雙頰鼓起,吹氣貌,酒測儀器顯示左方一點,警方將酒測儀器移開)警:喔,來,量,來啦。
22:04:55(酒測儀器紅燈閃爍,顯示一條紅線由左至右,異議人含住酒測儀器,雙頰鼓起,吹氣貌,酒測儀器顯示左方一點,警方將酒測儀器移開)警:再來再來再來,都故意的,到後面就把他。
王:沒有啦,我第一次吹這樣,我沒有故意啦。
警:好啦好啦,拒測就好了,不用再測了,用拒測好了,
五、六張了。警A:在現場五、六張了?王:我沒有說我要拒測。
警:不過我們給你鑑定你以其他方式規避,這樣好不好,還是還要那個。
王:隨便你,你又沒有要理我。
警:我不是不要理你,我希望你配合,用力吹氣,中間不間斷,不要閉氣。
王:那我剛剛也沒有中斷。
警:有,我們都有錄好好的,對,這樣好不好,他會「波
」一聲,你不要再用45度又幾度在那邊噗這樣,好不好,這樣好不好?可以嗎?好嗎?那這次又沒有就沒話講了,我們也沒時間可以等了這樣好不好。
王:我會吹。
警:對,那聽到「波」一聲才停,你就像吹氣球一樣。
警A:吹連續,氣球才會大顆。
警:持續吹氣喔,持續吹氣。
22:06:42(酒測儀器紅燈閃爍,顯示一條紅線由左至右,異議人含住酒測儀器,雙頰鼓起,吹氣貌,酒測儀器顯示左方一點,警方將酒測儀器移開)警:再來再來,你看,你又這樣上下。
警A:你沒有抽煙嗎,來你手借我一下(警A拉起異議人的
手臂,示範吹氣至手臂位置)警:你就用那個上下的,沒有啦,他故意的啦。
王:我沒有故意啦。
警A:在教你你還不會,我們就用拒測了。
警:好啦,反正這次用完我們就用拒測了,這次讓你吹到完啦。
22:07:09(酒測儀器紅燈閃爍,顯示一條紅線由左至右,異議人含住酒測儀器,雙頰鼓起,吹氣貌,酒測儀器顯示左方一點,警方將酒測儀器移開)警:再來再來。
警A:他就嘴都要用舌頭塞住啊,氣吹的出來?警:整支含著啦,整支啦。
22:07:20(酒測儀器紅燈閃爍,顯示一條紅線由左至右,異議人含住酒測儀器,雙頰鼓起,吹氣貌,酒測儀器顯示左方兩點,警方將酒測儀器移開)警:再來再來再來,用噗的你看,好了,沒有了啦,吼,八張了啦,一、二、三、四、五、六。
王:阿問題就是我真的有吹。
警:有吹你就沒有照我們的方式吹啊,吹氣,不是叫你左
右上下用舌頭攪,用口水弄,用噗的,好了好了。」(以上稱分駐所實施酒測過程)⒋由上開現場及分駐所實施酒測過程,可知警員不斷指示異議
人如何實施酒測,並且屢屢告知異議人之吹氣方式有問題。至異議人實施酒測究竟有何問題,經當場實施酒測員警許敬忠於本院調查中證稱:第一次酒測前,異議人要求喝水,之後測試時,異議人把水都弄到吹嘴裡面去了。其後之酒測,伊觀察異議人是用舌頭抵住吹嘴吹氣,所以氣都是吹到外面去等語(參本院卷第46頁、第47頁),可認異議人係以形式上依照警方要求將酒測器吹嘴含入口中,實際上卻將水吐入吹嘴或以舌頭抵住嘴之方式實施酒測,以致多次酒測均未能成功。而接受酒測並非需要特殊技巧,依照本件測試警員之經驗,本件之前尚未遇過無法吹氣成功之受測者,業據證人許敬忠證述明確(參本院卷第47頁),已足認異議人前開酒測均未能成功,係刻意不依警方指示吹氣所致。對照本院勘驗酒測過程,異議人於錄影時間21時44分31秒時以手機與其老闆通話中,曾稱:「…說要叫我酒測……我不要給他測…」等語(參本院卷第36頁),復於21時47分30秒時當警員要求酒測時,對員警稱:「我真的吹不下去。」等語(參本院卷第36頁),明確表示不欲接受酒測之意,益認異議人前開酒測均未能成功,係因其不欲接受酒測,方始故意不依警方指示吹氣乙節,應堪認定。
⒌綜上,本件異議人經警攔查後,先以人尚清醒、要打電話給
老闆等原因,要求警方不對之酒測,已有刻意推諉拖延接受測試之時間。最終雖確有將酒測器吹嘴含入口中,但卻因不欲接受酒測,而故意不依警方所指示方式吹氣,導致多次酒測均無法成功,其所為實質上係「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至為灼然。自難以其形式上有將酒測器吹嘴含入口中之行為,認為有接受酒測,是其異議意旨稱有言積極善意配合酒測等語,難認有理。
㈢又異議意旨稱,當天酒測八次,但警方只提出七紙酒測單據
,而未提出該次,即係酒測成功,卻遭警方刻意隱瞞。然依本院勘驗全部錄影過程,酒測次數並無從確認,且本院衡之本件警方對異議人實施酒測過程中,一再以好言相勸,並未有何激動或不利異議人之現象,衡情若異議人真有酒測成功,實無刻意隱瞞之必要,自難以異議人此番空言,採為有利異議人之證據,附此敘明。
㈣異議人另稱受測8次仍無法顯示數據,應係酒測器有故障之
情形,又其患有右上門牙根尖囊腫等病症,可能係因此而無法順利判讀數據云云。惟經本院當庭訊問證人 許忠敬 ,於對異議人執行酒測之前,對其它攔下檢查之人均能正常檢測,且經員警檢查酒測器,運作均為正常,應無故障之情事。至異議人所患右上門牙根尖囊腫,其主要產生之影響為上唇腫脹,上顎腫脹並建議以流質軟食進食等,有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頁),是異議人所患病症,並未影響呼氣功能之情形,且其於酒測當時,亦未對警員提及此事,是其辯稱上開病症係無法成功酒測之原因,應係臨訟飾卸之詞,毫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既確有於舉發通知單上所載時、地經警進行酒精濃度測試時,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事實,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上揭違規事實明確,分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裁處罰鍰6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禁考之處分,經核並無違誤,裁量亦屬適當,應予維持。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