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18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1890號上訴人 黃雅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1823號,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75、17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黃雅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及諭知相關沒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具狀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沈揚仁法官林靜芬法官蔡憲德法官王敏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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