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80號再審原告 林正安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尚余林農 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参仟貳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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