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29號原告 童明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 童明燦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處理,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新竹市○○街00號3樓建物(下稱系爭房屋)及其坐落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系爭房屋於113年度房屋稅籍證明書1件(請向新竹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申請),或提出系爭房屋113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影本、或陳報上開房地目前交易價值(市價)資料供參。
三、請提出被告童明燦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