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74號

聲請人 陳國賢

陳美蘭

許榮醮

曹榮華

蕭芳卿

郭春連

邱漢中

邵柏傑

王信一

趙月香

林信全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司字第40號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承辦法官迴避,揆諸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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