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5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靖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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