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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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882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務人 洪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肆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洪美玲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9446元,專案補償款9965元,共計新臺幣29411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國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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