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雨滄
被 告 圓憬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91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0月31日上午10時1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雅慧
書 記 官 張家榮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六八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鴻圖展業專案貸款契約書及放款帳卡
明細查詢-年金戶本息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丁○
○、乙○○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而被告圓憬機電工程有
限公司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張家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