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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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號原告 莊文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給付工資部分之訴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209,169元(8,072,346+136,823),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279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1/2,故此給付工資之訴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1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請求賠償之訴金額為1,301,585元(1,585+1,3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以上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莊心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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