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412號聲請人 邵若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CAHILIGMARKJISONMALINAO(馬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供正確完整之本票附表(附表所載發票日、到期日均有誤)。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